2009年11月,在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之前,中國政府宣布,到2020年,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(GDP)二氧化碳排放量(下稱“碳強度”)比2005年下降40%~45%。這是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一項重要舉措,并將對今后10年乃至更長時間的宏觀經濟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。
這一指標總體上得到了國際輿論的廣泛贊許,當時被認為是我國推動氣候談判的一個積極姿態(tài)。
不過,并非所有人都表示認可。不斷有人評論或直接對我國相關人士表示,這一目標還應該再提高,“越高越好”。甚至有外行評論認為,碳強度是“數(shù)字游戲”,應換算成碳排放總量。
總之,這一目標的巨大影響力,以及種種不同聲音,都促使我們對這一數(shù)字進行一次深入考察。
首先,碳強度屬于相對減排目標。相對減排符合國際法。根據(jù)《京都議定書》,按照“共同但有區(qū)別的責任”原則,發(fā)達國家有強制性、按照絕對量減排的義務,而發(fā)展中國家在發(fā)達國家提供資金與技術的情況下實施自主減緩排放的行動。事實上,我國的自主減緩行動并未得到發(fā)達國家的大規(guī)模資金與技術支持,降低碳強度主要靠我國自身的努力。
中國目前已進入重化工業(yè)階段,碳排放總量增長短期內無法避免。事實上,縱覽其他國家的工業(yè)化進程,它們不僅絕對排放量急劇增加,而且碳強度也顯著上升。讓數(shù)字說話,以近鄰日本為例,1960年至1974年工業(yè)化階段,單位GDP能源強度共增長23%?,F(xiàn)在,我國已進入重化工業(yè)階段,但不僅不能增加、反而要降低碳強度。
我國目前仍有超過1億人日均生活支出低于1美元,扶貧開發(fā)、增加就業(yè)、改善人民生活仍將是優(yōu)先任務。此外,我國能源結構以煤為主,這在短期內無法根本改變,煤炭比其他能源排放更高。
事實上,我國的舉措也與其他發(fā)展中國家類似。以2005年為基年,到2020年,印度承諾碳強度比2005年下降20%~25%,巴西承諾比“照常排放”情境下降36%~38%,印尼承諾比“照常排放”情境下降26%~41%。這些都屬于相對減排。
其次,40%~45%這一數(shù)字,其出爐經過了反復論證,參與研究的機構包括發(fā)改委能源研究所、國家氣候中心、社科院、清華大學等。這些機構根據(jù)不同模型,設計出不同方案,從20%到45%都有。當時,筆者聽到的預測以40%居多。最后,中國政府采納了比較高的指標,即40%~45%——這甚至高于一些環(huán)保機構的預期。
值得一提的是,有一種質疑認為,中國既然能在2005~2010年的五年間實現(xiàn)碳強度降低約20%,那么到2020年就應該降低60%。這本是一個低級的算術錯誤,但卻不知為何流傳甚廣。假設“每五年碳強度降低20%”成立,以2005年為基年,2010年碳強度降為2005年的80%,2015年降為64%,2020年降為51.2%,下降幅度為48.8%。上述錯誤,是混淆基年之故。
況且,“每五年碳強度降低20%”假設并不成立。從1990年到2005年,我國的碳強度已經下降了45.3%,這消耗了繼續(xù)下降的空間。根據(jù)效益遞減規(guī)律,這一趨勢未來10年間很難復制,因為各類低成本措施(如關停小煤窯等)潛力已挖掘殆盡,降低碳強度的困難將越來越大。有專家建議,“十二五”期間碳強度將降低18%,低于此前的20%——這仍然要付出艱苦努力。
節(jié)能減排必然要損耗GDP和財政收入,但力度必須有所控制,不能不計代價地減排。碳強度下降幅度需要與GDP增速統(tǒng)籌考慮。
有研究團隊認為,將2005~2020年年均GDP增幅設定為8%~9%比較合理。這一增速既能完成2020年GDP比2000年翻兩番的既定目標,又能控制碳排放增長。而GDP增速過低或過高時碳強度都相對較高,出現(xiàn)能源浪費現(xiàn)象。
在GDP年均增速9%、碳強度降低45%的情境下,我國2020年GDP將是2005年的3.64倍,2020年總排放量將是2005年的2倍。而如果復制日本15年間能源強度增長23%的經驗,2020年總排放量將是2005年的4.48倍。從4.48倍到2倍的比較看,這已經是我國對減排作出的巨大貢獻。
節(jié)能減排,其實減的都是納稅人的收入,減的都是白花花的銀子。根據(jù)人民大學教授鄒驥的研究,2020年碳強度降低40%,GDP將損失3384億美元,年均損失0.64%;降低45%,GDP將損失5862億美元,年均損失1.11%。
如果碳強度降低幅度超過50%、達到60%甚至更多,那么減排成本將呈幾何級數(shù)上升,不僅將嚴重損害居民收入與就業(yè),而且將延緩我國工業(yè)化進度,也不利于可持續(xù)減排。如此“減排”顯然是低效、得不償失的。
同時,亦可參考我國2020年的若干規(guī)劃,包括水電裝機3億千瓦、核電裝機7000萬千瓦、可再生能源利用量1.5億噸標準煤、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15%、天然氣占總能源消費比重達10%等。這些都可以折算成碳強度,印證40%~45%的碳強度目標。
當然,筆者希望我國不僅能夠實現(xiàn)40%~45%目標,而且盡可能接近45%,即目標范圍的上限。目前正在制定的“十二五”規(guī)劃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這一目標的成敗。